每个独立包裹基础限额:人民币700元或美元100元,按交运前有效约定的币种适用;实际损失较低时按实际损失核算。强制性法律及以下完整条款优先适用。
悟空快递 SWK SHIPPING 赔偿与索赔政策
重要提示
请在交运前阅读本政策,特别注意基础赔偿限额、保价范围、不足额保价、特殊物品、间接损失及索赔期限。公司将通过报价单、运单或电子确认记录提示上述事项,并提供询问和选择服务的机会。仅填写物品价值、海关申报价值或支付普通运费,不表示已办理保价或保险。
本政策的责任限制,仅在依法允许且已经有效约定的范围内适用。依法不能排除或限制的责任,以及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和国际公约,优先于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服务边界
1.1 本政策适用于悟空快递 SWK SHIPPING(以下简称“公司”)承接的货物运输及相关提货、包装服务,具体签约主体及服务范围以交运前确认的订单为准。
1.2 报价单应载明公司承担的是运输、包装、保管、运输安排或其他具体服务,并说明运输方式、责任起止地点和必要的交接安排。公司身份应根据实际合同和履行情况认定,不能仅以“代理”名称免除依法应承担的承运责任。
1.3 公司仅对依法或依约应由其承担的损失负责。公司已承诺的全程运输义务,不因将货物交给合作承运人即自动终止。仅受托安排运输的订单,应事先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可适用的条款;公司自身的选任、指示、包装或其他过错责任依法处理。
1.4 尚未发生并经公司接受的额外服务,应另行确认。寄件人或收件人临时要求拆装、搬上楼、进入室内、改变路线或保管,不当然包含在原运费或保障范围内。
第二条 如实申报及交运条件
2.1 客户应准确提供品名、件数、重量、实际价值、材质、既有损伤、修复记录、收货资料及依法需要的文件。高价值、易碎、成套、含玻璃或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物品,应在接受报价前书面说明。
2.2 公司可以要求补充价值证明、检视货物、改进包装、采用适合的运输方式,或者拒绝接受无法满足运输条件的货物。法律或承运规则禁止运输的物品不予承运;受限制物品须先满足相应条件。
2.3 因客户虚报、隐瞒、错误指示、缺少必要许可或违反约定而直接产生的合理损失及费用,由客户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公司应提供费用依据,并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该约定不将公司自身责任转嫁给客户。
第三条 基础责任与保价
3.1 未办理有效保价的货物,在公司依法或依约应承担责任时,按核实的直接货物损失赔偿,并受客户在交运前有效选择和确认的基础责任限额约束。每个独立包裹的人民币责任限额为700元,美元责任限额为100美元。适用币种应在交运前的报价单或运单中明确,两种金额不叠加。同一包裹内多件物品的赔偿合计适用该包裹限额;同一运单包含多个独立包裹时,按实际发生损失的包裹分别核算。独立包裹以交运时双方确认的包装及件数记录为依据,不因转运中临时拆包或合包而改变。实际损失低于相应限额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或限责条件未成立的,从其规定。
3.2 基础限额并非固定赔款。核实损失低于有效限额的,按核实损失计算;多个主张涉及同一损失的,不重复计算。多件货物、拼箱或合并运单的计算单位,必须在交运前明确,不得在发生损失后更改。
3.3 保价服务须在相应责任阶段开始前,由客户提出、公司接受并按约缴费。保价确认单应写明对应货物、逐件价值、币种、保障阶段、保价金额、收费、除外事项及适用限额。损失发生后不得追溯补办或提高保价金额。
3.4 保价是按双方约定提高货物损失赔偿保障的服务,不等同于第三方保险,也不意味着发生任何原因的损失均全额赔付。未经有效确认,海关申报、估价单、采购发票或货物清单上的金额,不自动成为公司的约定赔偿上限或承认价值。
3.5 足额保价的,在有效保价范围内,按核实损失计算,最高不超过有效保价金额。超出实际价值的申报不产生额外赔偿。若公司与客户依法有效约定不足额保价按比例承担,则计算方式为:核实损失 × 有效保价金额 ÷ 核实实际价值,且不超过有效保价金额。适用该公式的货物单位须与保价清单保持一致。
3.6 如果另行安排第三方保险,应向客户提供承保人、保险凭证和适用条款。保险责任、免赔额、除外事项和理赔要求以实际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人的拒赔或延迟处理,不自动免除公司依法或依约应承担的独立责任。
第四条 损失及价值核定
4.1 货物损失应结合购置发票、交运前品相记录、同类物品市场证据和必要的独立评估核定。标价、估价、未经接受的客户自报价,不单独作为最终定损依据。客户不能提供原始发票时,可提交其他可靠证明,公司据实际证据审核。
4.2 全部丢失或无法合理修复的货物,按可证明的实际价值核定直接损失,并适用有效责任限额。货物根据实际状态和相应市场证据评估,不机械套用统一折旧率。
4.3 部分损坏时,公司可在合理可行且不扩大损失的前提下,提出专业修复、补配部件或其他定损方案。客户不能仅因局部损伤当然要求按全件、整套或全票货值赔偿。修复前应记录损伤并协商方案,紧急减损措施除外。
4.4 货物修复后的残余贬值、成套或成对物品的关联价值损失,应有可信的专业证据。是否纳入额外保价保障应在交运前明确;在法律允许排除且已有效约定的范围内,未纳入的额外项目不予承担。依法构成应赔直接损失的价值减损,不能仅因被称为“贬值”即一律排除。
4.5 同一损失不得重复获得补偿。客户应如实披露已经获得的第三方赔款,依法享有代位权的保险人等权利不受影响。残值由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全损赔付涉及货物或追偿权转移的,应另行书面确认,不能同时重复扣除已交付公司的残值。
4.6 运费、包装费、税费及其他费用是否退还,应分别依据相应服务是否履行、责任归属、约定和适用法律处理,不自动计入申报货值,也不因货损一律全部退还或全部不退。
第五条 包装及交接证据
5.1 客户自备包装应适合约定的运输方式及货物性质。公司接收封闭包裹、称重、贴标或仅检查外观,不构成对内部数量、真伪、品相或隐蔽包装缺陷的保证。
5.2 公司承担包装服务的,应履行所约定的包装义务。公司可不承担与客户不当包装有因果关系、依法可以免责的损失,但不能将“客户包装”或“易碎品”作为对一切损坏的自动免责理由。
5.3 需要特殊包装或处理的货物,须经单独审核。双方应确认提货时的品相、既有裂纹或修复、可拆卸部件、包装方式、是否需要木箱及必要的环境要求。公司可要求采用特别包装或拒收不适合约定运输条件的货物。
5.4 拆装、去除原包装、分拆成套物品等操作,应获得客户明确授权。仅提供运输服务时,公司不对货物提供鉴定服务;对公司实际操作造成的责任依法处理。
第六条 责任排除及减损
6.1 在法律允许并已有效约定的范围内,公司不承担预期转售利润、错失商业机会、未经约定的第三方违约金、主观纪念价值及其他间接或特殊损失。货物可证明的客观市场价值,不因物品种类而当然排除。
6.2 对交运前已经存在的损坏、物品固有缺陷或自然变化、客户错误资料或指示、客户负责的包装缺陷,以及依法可免责的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公司仅在能够证明原因及免责范围时,按其影响程度主张责任免除或减轻。
6.3 正常海关查验、监管放行时间及税费决定不由公司保证。因客户违法申报、缺少许可或欠缴应付税费导致的损失,按责任归属处理;公司自身申报、保管或操作过错不能因涉及海关而一概免责。
6.4 机械故障、合作承运人操作或普通运输延误,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公司提供的预计时效,不等于确定日期的送达保证;已明确承诺的时效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和规定。
6.5 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无合理理由拒绝必要检验、擅自处置货物或包装、继续使用已损坏物品等导致无法核实或额外扩大的损失,依法根据实际影响处理;不当然消灭已能证实的合法索赔。
第七条 收货检查及报损
7.1 收货时请核对件数并检查可见包装及货物状态,发现破损、短少、受潮、明显挤压或封口异常时,应尽量在交付凭证上注明,并及时联系公司。
7.2 发现隐藏损伤后,请尽快停止可能扩大损失的使用,保存外箱、标签、填充材料、固定装置及受损物品,拍摄整体和细节照片。建议保留开箱视频作为辅助证据,但不将“没有视频”作为唯一拒赔理由。
7.3 正常签收、外包装完整或未当场提出异议,可作为调查证据,但不自动代表放弃全部隐藏损伤索赔权。报损通知和正式索赔是不同步骤;客户应同时遵守适用运输方式的法定或有效约定期限。
第八条 索赔申请及审核
8.1 有权索赔的客户或其合法授权人,可通过本网站公布的客服微信提出可保存的书面索赔,并索取收件确认;电话咨询不替代书面索赔。申请应识别货物及订单,说明损失经过、主张的公司责任,以及明确或能够计算的索赔金额。若运输合同指定了实际承运人的索赔渠道,还应依适用法律及合同向相应责任方及时提交。
8.2 根据实际案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订单或运单、交接及签收记录、货物及包装照片、货值与付款证明、保价确认及缴费凭证、必要的维修报价或专业评估,以及索赔授权。材料要求应与调查有关,不要求无关证明;依法允许补充的材料可后续补交。
8.3 公司有权进行合理检验并核对运输、包装及价值记录,可以要求补充材料,也可以提出独立评估。受理、登记、协助报案或要求材料,不代表公司已承认责任、索赔金额或承诺付款。
8.4 公司按适用法规要求及约定期限确认收件、调查并答复。须继续调查的,应说明未决事项;依赖合作承运人或保险人的处理,不当然中止法定处理义务,也不能无限期搁置。
8.5 同一事故应尽量合并申报,以避免重复处理;在适用期限内补充新发现的损失或材料,不因已经首次报损即一律禁止。公司核定的付款或和解,应载明项目和范围;只有明确达成并履行的有效和解,才按其约定结案。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期限特别规则
9.1 报损、正式索赔和诉讼可能适用不同期限。请尽快书面报损,并遵守具体运输方式适用的法定或有效约定期限;相应要求应在报价或运单中提示。
9.2 对适用美国 49 U.S.C. §14706 的运输,合同规定的正式索赔期限不得短于九个月,诉讼期限不得短于自承运人书面拒绝全部或部分索赔之日起两年。具体起算和要求依适用法律及有效运输合同确定,及时报损建议不替代正式索赔期限。
9.3 对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国际航空货运,损坏异议原则上须在发现后立即书面提出,并最迟于收货后十四日内提出;延误异议原则上须于货物交付支配后最迟二十一日内提出。诉讼原则上受公约规定的两年期限约束;仅持续协商不当然保全诉权。具体适用须结合运输合同、起讫地点及承运身份判断。
9.4 国际航空货物责任限额及其他运输方式的特别制度,应按适用公约、法律及有效约定处理。不能以本政策的基础赔偿金额替代强制性限额,也不能将航空规则套用于所有公路、海运等其他运输订单。
9.5 美国州际家庭搬家、加拿大境内运输、海运,以及中国境内独立寄递等业务,如适用专门的价值保护、责任或期限制度,应使用对应附件。运输订单是否属于家庭搬家,应按实际业务事实认定。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版本
10.1 本政策不排除法律规定不能排除的责任,包括依法不得免责的人身损害以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不剥夺依法不能放弃的消费者或索赔权利。依法允许且有效的责任限制继续适用;条款部分无效时,其余可独立执行部分不因此当然失效。
10.2 适用法律及有管辖权的争议解决机构,应在实际运输合同中依法明确。任何约定均不得排除依法适用的美国联邦运输法、适用国际公约或其他不可排除的管辖要求。
10.3 每票货物适用交运前已向客户提示并有效接受的版本及具体服务约定。后续条款更新不追溯改变既有订单。客服的处理说明与正式赔偿承诺应区分;服务范围、保障或限额的变更应以可保存的书面记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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